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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树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树祥,(非农业户口)。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幢。代表人潘国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梁梁,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高强,淇县永昌集团职工。原告李树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祥的委托代理人秦保锦、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梁梁、被告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7日16时35分许,高强驾驶其所有的鲁B×××××号轿车沿淇县铁西永达路由北向南行驶,经过和工业路的交叉口时将淇县工业路上驾驶老年汽油三轮车由东向西的原告撞伤,致使原告颅脑损伤,椎体骨折,左眼和鞍区挫伤,全身多处组织损伤。因原告伤势严重,虽已花费医疗费7万元,但没有痊愈,仍在继续治疗中。淇县交警队(2014)第14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原告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为由,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属于低速老年车,不需要车牌和驾驶证,原告没有事故责任,高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强的鲁B×××××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2771.2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属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在不存在免责事项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依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合理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医疗费应当在医保范围内用药,非医保范围用药,我公司不予承担。商业险限额内按照50%承担。被告高强辩称:我的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给原告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原告应予以返还,我的车损700元,原告应予以赔偿。庭审中,原告李树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二、出院证3份,病历复印件3份,诊断证明4份;三、医疗费票据15张,共计74070元;四、交通费票据1组,共计1500元;五、鉴定费票据1张,计2500元;六、停车费票据1张,计340元;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八、护理人李高飞、李娟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九、保险单2份。经质证,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对证据一有异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提供用药明细,同时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未提供证据,法院酌定;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不予承担;对证据六有异议,非正规票据,不予认可;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请求法院保留期限申请重新鉴定;证据八均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九无异议。经质证,被告高强意见同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五、七、九,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被告高强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八,经核实,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责任划分及原告和护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票据形式不规范,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票据不规范,本院不予采纳;交通费用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院予以酌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17日16时35分左右,李树祥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淇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工业路与永达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被告高强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树祥受伤的交通事故。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淇公交认字(2014)第14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树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形成的原因;高强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也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李树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高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5天,伤情为:脑外伤后综合征、腰椎滑脱固定术后等。经本院委托,鹤壁朝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树祥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听力下降,已构成八级伤残;骶椎体骨折,腰椎退行性变,腰5椎体不稳,致腰椎活动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2、该损伤护理期限为60-90日,2人护理45日,以后1人护理;3、误工期限可界定为120日-180日;4、二次手术费用按现行标准(住院期间住普通病房,术中、术后无并发症发生)7000元-8000元。被告高强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7407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30元/天×55天);3、营养费550元(10元/天×55天);4、护理费10530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78元/天×45天×2人+78元/天×45天×1人);5、残疾赔偿金140492.16元(24391元/年×18年×32%);6、交通费825元(酌定);7、后续治疗费8000元;8、精神抚慰金12000元,共计248117.1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高强为原告李树祥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树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形成的原因;高强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也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李树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高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高强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28117.16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50%赔付原告50000元,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强按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14058.58元,被告高强已垫付的10000元应予折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树祥各项损失170000元;二、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树祥各项损失4058.58元;三、驳回原告李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1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8191元,由原告李树祥承担4095.5元,被告高强承担40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窦俊杰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