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傅志鹏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傅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欣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虎头崖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刚,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虎头崖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傅志鹏,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傅志鹏自2011年3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虎头崖镇翟村基本农田777平方米(1.17亩)建养殖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傅志鹏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281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莱州市虎头崖镇翟村村民傅志鹏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贰万叁仟叁佰壹拾圆整(¥23310)。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自行拆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傅志鹏辩解自己的养殖场不是基本农田,以前是荒地,自己在2011年开始建的养殖场,现在才说建养殖场是违法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中限期拆除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傅志鹏辩解该地不是基本农田,但是土地性质的划分是根据国家对土地规划图确定的,故被执行人的傅志鹏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傅志鹏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虎头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艳人民陪审员 李洪奇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