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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孟根白音与包铁柱、何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孟根白音,包铁柱,何敖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263号申请人何孟根白音,男,60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包铁柱,男,40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敖特根,女,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孟根白音与被执行人包铁柱、何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宝玉明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