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孟根白音与包铁柱、何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孟根白音,包铁柱,何敖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263号申请人何孟根白音,男,60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包铁柱,男,40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敖特根,女,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孟根白音与被执行人包铁柱、何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宝玉明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