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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义昌与王家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昌,王家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昌,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祥云县。被执行人王家礼,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礼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