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卫凯与胡鹰股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凯,胡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郭卫凯,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号院高*号楼**层**号。被执行人胡鹰,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西安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郭卫凯与胡鹰股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鹰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郭卫凯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的、登记在胡鹰(身份证号:61010219710928235X)名下的、股票资金账号为470033036(证券账号:A235416301,0052243905)内的宇通客车股票320股的财产权益属郭卫凯(610102196802022316)所有,并将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的、登记在胡鹰名下的、股票资金账号为470033036(证券账号:A235416301,0052243905)内的宇通客车股票320股过户至郭卫凯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证券营业部发出了协助执行文书及执行裁定书,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