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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恢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省利川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利川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恢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农商行),住所地:利川市。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邓进耀,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潇,系利川市××商业银行忠路支行行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清××部负责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欢,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安全,居民。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农商行与陈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