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威海丛兰文化传播中心与威海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丛兰文化传播中心,威海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70-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丛兰文化传播中心。被执行人威海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70-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悦海花园南区23号1104室房屋所有权。现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悦海花园南区23号1104室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