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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传承与龙海市榜山味康食品厂、陈树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承,龙海市榜山味康食品厂,陈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849号申请人张传承,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龙海市榜山味康食品厂,住所地龙海市。投资人陈树根。被执行人陈树根,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人张传承与被执行人龙海市榜山味康食品厂、陈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