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2日晚、13日晚、1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和1叫“老矮”的男子(另案处理)合伙做庄,各占五成股份,在揭阳市蓝城区1破厝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方式设赌,刘某甲摇骰子和赔食,每局赌注人民币10元至150元,赔率一赔二。2015年11月14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和4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13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二、本案已查扣的赌资人民币一百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卓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