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成龙诉鲍桂清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龙,鲍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龙,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鲍桂清,女,1936年生,汉族,,住双辽市。王成龙诉鲍桂清继承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7)双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坐落在郑家屯街铁路小区产权为王庄的50平方米楼房归申请执行人王成龙。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房屋产权管理机关按照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双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