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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志军与被告张珊珊、吕国强、马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军,张珊珊,吕国强,马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薛志军,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珊珊,女,30岁,汉族。被告:吕国强,男,35岁,汉族。被告:马斌,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军与被告张珊珊、吕国强、马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志军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志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薛志军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