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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储艳新与汪武胜、程宜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艳新,汪武胜,程宜斌,储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77-8号申请执行人储艳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武胜,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程宜斌,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储险峰,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177-18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储险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险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险峰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