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蒋瑞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54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瑞香,女,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黄幸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2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瑞香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瑞香及其辩护人黄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蒋瑞香以樟木头镇樟罗社区康宝街15号小小住宿为据点,供卖淫女苏某A、杨某A、曹某等人等待嫖客,由蒋瑞香负责与嫖客协商嫖资,然后由卖淫女带嫖客到樟木头镇樟罗社区怡安街三巷1号进行性交易。2015年6月1日23时许、嫖客张某A、吕某A、王某A等人分别来到小小住宿与蒋瑞香谈好人民币200元嫖娼一次,随后挑选上述卖淫女到怡安街三巷1号2楼房间进行性交易,随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蒋某A等证人证言,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蒋瑞香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蒋瑞香无视国法,多次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蒋瑞香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其当天被抓获的是属实的,其他不属实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蒋瑞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介绍他人卖淫的时间较短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蒋瑞香以樟木头镇樟罗社区康宝街15号小小住宿为据点,供卖淫女苏某A、杨某A、曹某等人等待嫖客,由蒋瑞香负责与嫖客协商嫖资,然后由卖淫女带嫖客到樟木头镇樟罗社区怡安街三巷1号进行性交易。2015年6月1日23时许、嫖客张某A、吕某A、王某A等人分别来到小小住宿与蒋瑞香谈好人民币200元嫖娼一次,随后挑选上述卖淫女到怡安街三巷1号2楼房间进行性交易,随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社区康宝街15号小小住宿、樟木头镇樟罗社区怡安街三巷1号2楼。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日23时50分到小小住宿及怡安街三巷1号2楼搜查,抓获违法嫌疑人苏某A、王某A等人。(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蒋瑞香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蒋瑞香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曹某等人处以行政处罚。4.第三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蒋瑞香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蒋某出扣押涉案手机一台,从曹某出扣押嫖资200元。6.房租租赁合同:证实房东蔡某A于2015年3月30日将小小住宿租赁给王海斌。(三)证人证言1.蒋某A(男,42岁,住重庆市奉节县):证实蒋瑞香有从事介绍卖淫。蒋瑞香是蒋某A的妹妹,2015年4月份开始蒋瑞香有在小小住宿介绍卖淫。该出租楼的房东是蒋瑞香自己联系的,房租由蒋瑞香在交,蒋某A只是过去帮忙,每天白天4点多就回离开。蒋瑞香过来接手,也就开始介绍卖淫。卖淫的时间一般到第二天凌晨三四点。嫖客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者直接过来找小姐的,蒋瑞香负责安排小姐去跟客人服务。具体蒋某A不是很清楚。蒋某A有留下电话给蒋瑞香使用,而且小小住宿的联系电话也是留了蒋某A的。所以蒋某A的电话里面有介绍卖淫的信息,但负责回复的都是蒋瑞香。其听说性交易一次的价格是200元,具体操作只有蒋瑞香知道,其不清楚蒋瑞香是不是在附近租房供嫖客嫖娼。其见过几次卖淫女,可以辨认一些卖淫女。辨认笔录:经辨认,蒋某A辨认出10号照片的女子(曹某)、17号照片的女子(杨某A)、28号照片的女子(苏某A)就是是卖淫女子。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中的短信内容就是蒋瑞香与嫖客互发的信息。2.曹某(女,21岁,住重庆市巫山县):证实蒋瑞香介绍其卖淫。2015年5月,曹某过来东莞市樟木头镇找到蒋瑞香帮忙找工作,蒋瑞香就带曹某到小小住宿上班,蒋瑞香说卖淫一次200元,其中80元是提成回扣,其他就是卖淫女的。怡安街三巷1号的三楼出租屋是用来卖淫的。曹某只要在小小住宿等待嫖客的到来,蒋瑞香与嫖客谈好价钱后,给钥匙曹某带嫖客去出租屋进行卖淫嫖娼。卖淫所使用的避孕套是蒋瑞香提供的。至今曹某共卖淫三四次,小小住宿里面大概有五六名卖淫女。有一名男子在小小住宿工作,其负责管理,但曹某不知道该男子知不知道介绍卖淫的情况。2015年6月1日20时许,一名男子搭载摩托车来到小小住宿找小姐,连同司机一共有三个人,曹某能够辨认司机。曹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交易,收取了嫖资2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辨认笔录:经辨认,曹某辨认出7号照片的女子(蒋瑞香)就是介绍其卖淫的老板娘;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吕某A)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28号男子(蒋某A)就是帮忙看点的男子,37号照片的男子(熊某B)就是开摩托车的男子。3.苏某A(女,21岁,住广东省汕尾市):证实蒋瑞香介绍其卖淫。2015年5月31日苏某A找到小小住宿的老板娘香姐,然后安排在那里上班等到嫖客卖淫。2015年6月2日19时许,其站在小小住宿门口招揽嫖客。晚上23时许,老板娘在外面招呼了一个想嫖娼的男子,该男子与老板娘谈好价钱,是200元,其中苏某A可以得到120元,剩下的80元是老板娘的。该男子给了200元后,老板娘就要苏某A和该男子去怡安街三巷1号出租屋二楼的房间,这个房间是老板娘专门租来给苏某A他们卖淫使用的。进到房间内,苏某A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但该男子阴茎硬不起来,苏某A用手摸了二十多分钟,该男子还是硬不起来,于是该男子就打电话给老板娘说换一个女孩子上来,于是苏某A换好衣服出门。刚出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除了这次卖淫,2015年6月2日19时30分左右,苏某A也卖淫过一次,也是收200元。两次的卖淫嫖资都是老板娘负责收钱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苏某A辨认出7号照片的女子(蒋瑞香)就是介绍其卖淫的老板娘;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王某A)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4.杨某A(女,19岁,住贵州省独山县):证实蒋瑞香介绍其卖淫。2015年6月1日20时许,杨某A在樟木头镇怡安街二巷小小住宿上班。23时许,有两名男子来到小小住宿门口,跟老板娘讲好价钱后,老板娘就叫杨某A和另外一个卖淫女带他们去怡安街三巷一号二楼出租屋从事卖淫。杨某A和该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该男子先离开,然后杨某A离开碰到公安人员检查。杨某A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避孕套是老板娘提供的,该男子付钱给了老板娘,其每一次给老板娘的回扣都不同,分70、80、100元,其至今共卖淫8次。在小小住宿一共有三名卖淫女子。辨认笔录:经辨认,杨某A辨认出7号照片的女子(蒋瑞香)就是介绍其卖淫的老板娘;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张某A)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5.吕某A(男,35岁,住广西池金市):证实蒋瑞香为其介绍卖淫女子,后其与卖淫女子进行性交易,支付嫖资200元。2015年6月1日0时10分许,吕某A和同事张某A在樟木头吃完夜宵准备回工厂,在路上碰到熊某B在路边开摩托车搭客。熊某B见到吕某A他们主动说要不要找小姐。吕某A说好,于是就坐上熊某B的摩托车来到小小住宿那里。到了那里后,张某A走到小小住宿的楼梯口处,问老板娘小姐做一次多少钱,老板娘说200元,当时吕某A和张某A同意了。然后吕某A和张某A挑选小姐,小姐带张某A和吕某A渠道怡安街三巷一出租屋进行卖淫。接着该小姐说要200元,吕某A就给了200元,随后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当其走出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吕某A是在楼道里跟老板娘谈价钱的,他是当场给了200元给老板娘,而吕某A是在入房后给小姐的。熊某B在帮他们找小姐时,打了个电话,但不知道打给谁。辨认笔录:经辨认,吕某A辨认出8号照片(蒋瑞香)就是给其介绍卖淫女的老板娘;辨认出11号照片(曹某)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女;辨认出30号照片的男子就是搭载其和张某A找小姐的熊某B,33号照片的男子就是一起嫖娼的张某A。指认照片:指认出嫖娼的200元嫖资。6.王某A(男,57岁,住湖北省崇阳县,系嫖娼人员):证实蒋瑞香为其介绍卖淫女,后其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并支付嫖资200元。2015年6月1日22时许,王某A驾驶电动车经过小小住宿,老板娘问其要不要玩一下(做爱),王某A就跟老板娘谈价钱,谈好一次做爱200元后,王某A就交了200元,在楼梯间挑选了女孩子,然后该女孩子带其到后面的一间出租屋二楼房间里面做爱。该女子脱光衣服,帮王某A抚摸阴茎后带上避孕套,然后接着抚摸,但其阴茎一直硬不起来,于是王某A就想换小姐,当小姐出去没多久,就有公安人员过来检查。辨认笔录:经辨认,王某A辨认出8号照片的女子(蒋瑞香)就是介绍卖淫的老板娘;辨认出11号照片的女子(苏某A)就是卖淫女。7.张某A(男,32岁,住广西宾阳县,系嫖娼人员):证实蒋瑞香为其介绍卖淫女,后其与卖淫女子进行性交易,并支付嫖资200元。2015年6月1日,张某A下班后与同事吕某A遇到熊某B在开摩托车搭客。张某A说想去玩一下,熊检辉就拉着张某A他们到小小住宿,然后跟老板娘打了招呼,大概意思就是说带了两个兄弟过来嫖娼。于是张某A就直接进店跟老板娘谈价钱。老板娘说要先交200元,于是张某A就交了200元,挑选女孩子。然后女孩子带其到后面的一出租屋去做爱。嫖娼完毕后,张某A出来被公安人员抓获。辨认笔录:经辨认,张某A辨认出8号照片的女子(蒋瑞香)就是介绍卖淫的老板娘;辨认出11号照片的女子(杨某A)就是卖淫女;30号照片的男子就是熊某B,37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吕某A。指认照片:指认出嫖娼支付的200元嫖资。8.熊某B(男,47岁,住湖南省汨罗市):证实其搭载吕某A、张某A等到到小小住宿嫖娼。2015年6月1日22时许,熊某B驾驶摩托车遇到同事张某A、吕某A,他们两人说想去嫖娼,叫熊某B搭载他们去小小住宿。熊某B说可以,但车费要30元。后熊某B搭载他们到小小住宿,然后到离该住宿几米远的地方等他们,大概等了半个小时警察就过来抓熊某B了。熊某B不认识老板娘,是张某A他们提议要嫖娼的,熊某B不知道小小住宿可以嫖娼,是张某A他们找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熊某B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吕某A、12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张某A。9.蔡某A(女,49岁,住香港天水围):证实小小住宿是蔡某A的物业,2015年3月租给一个叫王海斌的男子,其与王海斌在3月30日签合同,跟王海斌来的还有一名女子。缴纳房租的是一名男子,该男子蔡某A能够辨认。辨认笔录:经辨认,蔡某A辨认出8号照片的女子(蒋瑞香)就是与王海斌一起过来签合同的女子,10号照片的男子(蒋某)就是负责缴房租的男子。(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蒋瑞香(女,41岁,住重庆市奉节县):拒不承认卖淫事实。樟木头康宝街小小住宿是一个叫啊辉的男子所有,2015年4月15日开始,蒋瑞香和蒋某A帮啊辉看店。蒋某A负责白天,蒋瑞香负责晚上。每个月啊辉给蒋瑞香3000元的工资,但到目前为止蒋瑞香还没有领到工资。蒋瑞香没有参与介绍卖淫,也不知道介绍卖淫的情况,小小住宿只是提供住宿,没有卖淫服务。其被抓的时候,有几名女子在住宿里面,该女子在住宿的楼梯间玩(楼梯间就是住宿门面登记的地方),其中有几个女孩子离开过,但蒋瑞香不知道他们去了什么地方。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瑞香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瑞香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瑞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蒋瑞香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蒋某证实被告人蒋瑞香在2015年4月份就开始在小小住宿介绍卖淫,而证人曹某也证实其于2015年5月份开始在小小住宿卖淫,据此足以认定被告人蒋瑞香在案发之前就已经在小小住宿介绍卖淫,被告人蒋瑞香辩解的其只有在被抓获当天有介绍卖淫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蒋瑞香在公安侦查阶段一直否认介绍卖淫的事实,庭审中也否认大部分的犯罪事实,且以前也曾因容留、介绍卖淫被判处刑罚,不属于介绍他人卖淫时间较短,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蒋瑞香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蒋瑞香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蒋瑞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瑞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