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住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住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459号罪犯陈住弟,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住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住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1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19.2分。2015年11月11日履行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住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