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婷与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22号原告周婷。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婷与被告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