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婷与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22号原告周婷。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婷与被告造物游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