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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彭泽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泽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15号罪犯彭泽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泽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泽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