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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比苏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比苏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67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比苏里。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比苏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肖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比苏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马比苏里与“阿雪李布”(在逃)采取由“阿雪李布”望风、被告人马比苏里攀爬燃气管道进入室内的方式,先后4次在长沙市岳麓区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1638元。2015年6月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马比苏里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查获被盗苹果5S手机一台,已发还给被害人贺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马比苏里伙同“阿雪李布”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黄泥岭社区啤酒厂宿舍3栋,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到该栋504房内,盗得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800元。2、2015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马比苏里伙同“阿雪李布”翻围墙进入长沙市岳麓区嘉逸名庭小区后,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到该小区5栋303房内,盗得被害人谭某现金人民币57000元。3、2015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马比苏里伙同“阿雪李布”再次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黄泥岭社区啤酒厂宿舍,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到1栋402房,盗得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某得手后,被告人马比苏里伙同“阿雪李布”又来到该小区3栋,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到该栋503房内,盗得被害人贺某价值人民币3038元的苹果5S手机一台及现金人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比苏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比苏里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周某、省布子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贺某、杨某、谭某的陈述、被告人某(2015)11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讯问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比苏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比苏里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比苏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马比苏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比苏里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检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比苏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比苏里退赔被害人XX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谭胜人民币五万七千元,退赔被害人杨爱枝人民币四百元,退赔被害人贺艺绮人民币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尧 航人民陪审员 何 峰人民陪审员 陈远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