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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532号申请人王广剑。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2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