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立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光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光,男,蒙古族,1992年5月23日生,现住通榆县。上诉人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贾春旭诉称:本案涉案轿车在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被起诉人通榆县公安局将其没收,该行为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所使用的是行政处罚凭证,上诉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通榆县公安局没收起诉人轿车的行为,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