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永珍、于金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永珍,于金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蒋永珍。被告于金干。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商行)与被告蒋永珍、于金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丁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永珍、于金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2012年11月5日,借款人侍尧林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3年10月20日,年利率12.62%,由被告蒋永珍、于金干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未能偿还。现请求判决被告蒋永珍、于金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480.13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9月24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永珍、于金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侍尧林、于金干与原告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于金干在该合同担保人栏签名担保。合同约定:侍尧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0月20日,年利率12.62%。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五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同日,被告蒋永珍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替侍尧林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2012年11月5日,原告农商行将50000元打入侍尧林的个人账户(户名侍尧林,账号62×××24),侍尧林立借款借据一份给原告。侍尧林及担保人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的原告农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蒋永珍、于金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与侍尧林、于金干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蒋永珍出具的承诺书、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侍尧林、于金干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于金干作为连带担保人,对侍尧林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永珍承诺替侍尧林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应认定担保期限为二年,原告在该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要求蒋永珍履行担保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永珍、于金干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依法向借款人侍尧林追偿。被告蒋永珍、于金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永珍、于金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永珍、于金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