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恩坤与文登灿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坤,文登灿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坤,居民。被执行人文登灿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中段甲4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