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九星与应刚建、鲁巧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九星,应刚建,鲁巧相,应迪邦,应荣伟,陈结合,应志佐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钱九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应刚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鲁巧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应迪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应荣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结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应志佐。再审申请人钱九星因与被申请人应刚建、鲁巧相、应迪邦、应荣伟、陈结合、应志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金武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九星申请再审称:一审查明被申请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却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未向其当场释明继续审理的后果,程序上存在瑕疵,以至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其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应终止审理,应当向原告释明继续审理的后果,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8条的规定,采取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况且,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也存在差错,适用的条款《合同法》第八条的内容与所判决内容不相适应。因此,一审判决不仅程序上、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而且事实认定不清。故请求撤销(2014)金武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一、原审中,应刚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答辩称,钱九星以其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钱九星送达了该答辩状,而原审于2015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在此期间,钱九星完全可以就此问题作出自己的决定,法院不需就此争议再予以释明。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就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钱九星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妥。综上,钱九星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九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超明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