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峙山西路自由孔社区。法定代表人:王高峰。委托代理人:潘求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拱墅区湖墅北路82号4楼。法定代表人:沈国峰。本院在审理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杭州峰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