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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法民与赵振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民,赵振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赵法民,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强,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民诉被告赵振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法民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法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法民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