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法民与赵振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民,赵振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赵法民,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强,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民诉被告赵振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法民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法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法民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