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美英与江苏亿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英,江苏亿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蔡美英。委托代理人刘小龙、孙全军。被告江苏亿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存根。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美英与被告江苏亿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英撤回对被告江苏亿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美英负担。审 判 长 施桂芳人民陪审员 陆 棋人民陪审员 张宝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