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文博与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博,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80号原告陈文博,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周瑞锦,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清庆,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春水,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水清,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文博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陈文博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博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博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文博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孙伟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