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彭文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文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81号罪犯彭文辉,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七年二月五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五万二千九百七十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二年五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辉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放松改造,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度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文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