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与被告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刘云,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进,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云之夫。被告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小区9组团1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炎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泽钦,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西安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云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3元。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