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赵爱萍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萍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爱萍,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无前科劣迹。辩护人王绍美,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爱萍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爱萍及其辩护人王绍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赵爱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3栋13单元501室被害人辛某某家,向辛某某谎称其所在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推出了收益较高的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骗取了辛某某的信任,双方先后四次签订四份虚假的保险单,共骗取辛某某800000元,赃款被赵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被告人赵爱萍在被害人的催要下已退还赃款54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赵爱萍于2014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爱萍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赵爱萍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回大部分赃款且能够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爱萍在担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向被害人辛某某谎称其所在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推出了收益较高的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骗取了辛某某的信任,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3栋13单元501室辛某某家中,先后四次与辛某某签订了四份由赵爱萍伪造的保险单,共骗取辛某某800000元。案发前赵爱萍在辛某某的催要下已退还赃款540000元,剩余赃款现去向不明。经侦查,被告人赵爱萍于2014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三、被告人赵爱萍的供述;四、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五、证人赵某某、单某某的证言;六、报案材料;七、汇款凭证;八、收条、欠条;九、保险单复印件;十、保险公司证明;十一、银行查询通知书、明细;十二、情况说明;十三、明细表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爱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前已将大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爱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毕延禄代理审判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