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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永会与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永会,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72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会。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永会与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994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均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7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