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伟斌、林光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伟斌,林光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被告周伟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光滨,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伟斌、林光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周伟斌、林光滨正在联系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989元,减半收取13994.5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姚育明审判员 陈亚生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