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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曾荣山与覃正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荣山,覃正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曾荣山,农民。被执行人覃正员,农民。申请人曾荣山与被执行人覃正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正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荣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及利息人民币4132.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正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正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荣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正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