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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高章生与郭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章生,郭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高章生。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郭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章生与被告郭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章生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内无正文)审判员  王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