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建新,杨洁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李建新,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冲,户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新,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洁,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系李建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新,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筱会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