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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建新,杨洁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李建新,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冲,户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新,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洁,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系李建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新,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利华豪威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筱会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