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彭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