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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韦俊求与杨昌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俊求,杨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韦俊求。被执行人杨昌涛。韦俊求与杨昌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昌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俊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昌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昌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昌涛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俊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昌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俊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