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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诉黄秋根、黄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黄秋根,黄树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北路。负责人高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华辉,该支行员工。被告黄秋根,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黄树光,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诉被告黄秋根、黄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宏英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