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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季英。委托代理人韩凤鸣。被告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剑锋。原告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凤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服装面料供应商,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4日分别签订面料购销合同一份,均约定了被告向原告购买棉布,合同对货物单价、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为提货时支付50%的货款,余款在30天内付清,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按逾期付款数额以每天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11月18日向被告提供货物合计价款83569.35元,并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6日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货款4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569.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签收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入账通知书各两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2569.35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2569.35元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沃纶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42569.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平湖市意尔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孔伟芳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人民陪审员  姚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