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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沈传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沈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59-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沈传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沈传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传政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任衍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广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