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树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树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532号原告李建华,男,1933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李树辛,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淑敏,女,1949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树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