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波与张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557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莉芳,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曾拿剪刀将其戳伤。被告经常打牌不顾家,经多次劝解仍不悔改。其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其同意再给双方一次机会。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改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结婚后,原告家里商量盖房,原告父亲向其要钱,原告家里盖房其出了资。其没有赌博,其在游戏厅工作,老板说其把游戏机弄坏了,让其赔机子的钱。其没有拿剪刀戳伤原告,原告帮其姐姐为了垃圾打架、敲诈,还用家里钱请人吃饭,就是为了这些其与原告经常吵架。原告家里人不把其当一家人。关于生育的问题,是原告的原因,但是原告让其吃药一直没有断过。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当庭调解和好。之后双方关系并无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棉被三床。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虽系自主婚姻,但不能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且经本院当庭调解和好后至今,双方关系并无明显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棉被三床,归被告个人所有。被告另述称婚前个人财产6万元用于给被告家里盖房,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述称夫妻共同债务借其两个姐姐共计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述称夫妻共同债务借其哥和姐共计5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棉被三床,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原告王某处取回。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