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奥里油实业有限公司、王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奥里油实业有限公司,王火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55号原告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景大厦A栋28-1、28-2C。法定代表人张京翠,经理。被告武汉奥里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广场B栋26层A室。法定代表人蒋东兴。被告王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里油实业有限公司、王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武汉北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光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