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金与曹根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曹根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552号原告郭金,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曹根柱,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郭金与被告曹根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被告曹根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金诉称:郭金与曹根柱均为延庆县大榆树镇军营村村民。1986年,军营村委会组织抓阄分地,由于郭金在外打工,故将分到的2.7亩果树地由曹根柱耕种。2014年,郭金要求曹根柱返还土地,曹根柱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另外,2000年,郭金和曹根柱在窑头开垦了小荒地,其中曹根柱开垦的小荒地在耕种一年后不再进行耕种,一直由郭金耕种。2014年,军营村委会将小荒地收回,并按5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向村民支付补偿款,因双方就该地的补偿款的领取发生争议,军营村委会至今未予发放。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郭金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荒地3亩和果树地2.7亩的承包经营权归郭金享有,并要求曹根柱返还果树地2.7亩,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曹根柱辩称:小荒地是军营村的四等地,因无人愿意耕种,经曹根柱和时任大队长张广计口头协商,军营村委会将小荒地交由曹根柱耕种至2003年。后曹根柱将该地交给郭金耕种,双方口头协商如出现国家收地、占地等情形,补偿款归曹根柱所有,现小荒地被占用,补偿款应归曹根柱所有。1986年,军营村发包果树地时,郭金表示不予承包,后经曹根柱和郭金协商,以郭金的名义承包了军营村的果树地2.7亩,承包后一直由曹根柱管理。2014年,郭金找到曹根柱,要求曹根柱返还果树地,曹根柱认为,该地系在郭金不愿意耕种的情况下,曹根柱以郭金名义自军营村承包,经营权应归曹根柱所有,故曹根柱不同意郭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郭金与曹根柱均系延庆县大榆树镇军营村村民。1985年、1986年间,曹根柱开垦了位于军营村的窑头地,2003年,曹根柱将开垦的窑头小荒地交由郭金耕种。2014年,军营村委会将该小荒地3亩收回,并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郭金和曹根柱就该补偿款的归属发生争议,军营村委会未予发放。1986年,军营村委会按户平均发包本村的果树地,郭金报名参加抓阄,后将承包的2.7亩果树地交由曹根柱耕种。2014年春,曹根柱在郭金承包的果树地上栽种了松树,后郭金要求曹根柱返还果树地未果。2015年9月24日,郭金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小荒地3亩和果树地2.7亩的承包经营权归郭金享有,并要求曹根柱返还果树地2.7亩,赔偿损失1万元。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活资料,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本案中,郭金以其名义承包了军营村的果树地2.7亩,其即为果树地的承包方,郭金将果树地交由曹根柱经营,双方未约定经营期限,郭金随时可以要求曹根柱予以返还,郭金要求确认其对果树地享有的经营权并要求曹根柱返还果树地2.7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郭金将果树地交由曹根柱经营,其要求曹根柱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窑头地系曹根柱的开荒地,郭金要求确认窑头地的经营权归郭金享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金对位于延庆县大榆树镇军营村的二点七亩果树地享有经营权;二、被告曹根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前返还原告郭金二点七亩果树地;三、驳回原告郭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曹根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