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琨与刘伟、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琨,刘伟,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高亚坤,抚州桃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原告张琨。委托代理人吴宏成,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被告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33号。法定代表人薛桂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吉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季文志,该公司职员。被告高亚坤。被告抚州桃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东路60号。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代表人闵思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琨诉被告刘伟、天津市金环球运业有限公司、高亚坤、抚州桃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琨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50元,退还原告张琨。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茂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