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庆先与张洗、黄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先,张洗,黄业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黄庆先。委托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洗。被告黄业学。原告黄庆先诉被告张洗、黄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先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洗、黄业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日,在被告黄业学签字担保下,被告张洗立据借得人民币80000元,月息千分之二十五,使用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至今,原告无数次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张洗分文未还,被告黄业学于2011年9月16日归还10000元,扣除2011年7月2日至9月16日利息3000元,余款7000元抵还本金,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3000元及2011年9月17日之后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尚欠原告借款73000元,并自2011年9月17日起按月千分之二十五支付利息。被告张洗、黄业学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张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黄庆先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借款人:张浩担保人:黄业学,2011.7.2用期三个月”。庭审中原告自认该借条载明的借款80000元,系被告张洗以前借原告100000元,偿还20000元重新出具的借条。后二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偿还了10000元,现二被告欠原告的实际借款为70000元。另查明,张洗、张浩系同一人。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张洗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该借款口头约定利息千分之二十五,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业学作为保证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未履行按约还款付息义务时,应履行保证义务。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可依法向张洗追偿。二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庆先偿还借款70000元。二、被告黄业学对被告张洗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庆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仇 奎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人民陪审员 牛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