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谭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谭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谭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文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