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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成献与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献,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63-1号原告郭成献,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辉,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9********,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西路36号六冶大厦。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成献诉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献于2015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成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献撤回对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