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丁志祥与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祥,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丁志祥,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被告XX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祥诉被告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丁志祥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XX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丁志祥承担。审判员 唐鸿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