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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4231号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戴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被告王艳红,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