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少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石城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源: